因應財政部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等,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須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換言之,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包含二手商品)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若境外網站代購代付,並收取費用者亦係屬銷售勞務,得辦理登記。惟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可暫免辦稅籍登記。
💡起徵點標準如下說明:
1.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或依其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