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稅籍登記規則公告

因應財政部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等,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營業人須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換言之,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包含二手商品)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稅;若境外網站代購代付,並收取費用者亦係屬銷售勞務,得辦理登記。惟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可暫免辦稅籍登記

💡起徵點標準如下說明:
1.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2.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
3.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或依其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2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詳情參閱財政部稅務網站網路交易課稅專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稅籍登記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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